武汉巨业自动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市高捷联电气有限公司与武汉巨业自动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192民初3903号
原告:武汉市高捷联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昌区徐东二路2号东创创意园1-21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武汉巨业自动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洪山区关东科技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章荣珍。
原告武汉市高捷联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巨业自动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武汉市高捷联电气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武汉市高捷联电气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市高捷联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47元,由原告武汉市高捷联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