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192民初1828号
申请人:深圳市光辉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塘头工业区应工四街5号。
法定代表人:**太,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朗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武汉巨业自动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关东科技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章荣珍。
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鹦鹉大道136号。
负责人:***,总经理。
深圳市光辉电器实业有限公司诉武汉巨业自动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深圳市光辉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巨业自动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5748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其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缴纳保险费用的凭证。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为本案财产保全提供担保,并向本院出具了保函和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深圳市光辉电器实业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巨业自动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5748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谭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