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民终566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永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红炉场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2037642541。
法定代表人:邓长玉,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4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市永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18)渝0106民初87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依法向***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告知其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如逾期未交本院将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收到前述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向 川
审 判 员 章兴东
审 判 员 汪 骞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钟 慧
书 记 员 韩 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