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铭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永川区铭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与重庆市永川区铭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民辖终20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永川区铭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
原审被告:***,男,194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因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18)渝0106民初876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认为,其住所地在重庆市永川区,本案应撤销一审裁定,移送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民间借贷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之规定,原告基于《结算协议》提起诉讼,因原、被告未约定合同履行地点,且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原告作为接受货币一方,其住所地即为合同履行地,因原告住所地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故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一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潘晶晶
书记员*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