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中顺建设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分行、萍乡市中顺建设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302民初1184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分行,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跃进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8590705466。
负责人:黄建斌,行长。
被告:萍乡市中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金山镇金山村G319国道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0588089187。
法定代表人:胡立峰,总经理。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分行与被告萍乡市中顺建设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分行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分行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分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8,439.71元,减半收取4,219.85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分行负担。
审 判 员  刘丛国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  陈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