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黎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1022民初6号
原告:***,男,汉族,1978年5月28日出生,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被告:萍乡市中顺建设有限公司,住址: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金山镇金山村G319国道旁。
法定代表人:胡立峰。
原告***与被告萍乡市中顺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因需要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2816.6元,减半收取6408.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朝夕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周 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