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中顺建设有限公司

***等与江西省萍乡市中顺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黎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1022民初7号

原告:***,男,汉族,1966年1月21日出生,住江西省抚州市黎川县。

原告:吴兴水,男,汉族,1968年3月5日出生,住江西省抚州市黎川县。

原告:曾细文,男,汉族,1970年12月26日出生,住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

原告:尧红才,男,汉族,1974年12月14日出生,住江西省抚州市黎川县。

原告:吴兴平,男,汉族,1975年5月24日出生,住江西省抚州市黎川县。

原告:吴女仔,男,汉族,1963年3月27日出生,住江西省抚州市黎川县。

原告:***,男,汉族,1956年11月11日出生,住江西省抚州市黎川县。

原告:彭兴龙,男,汉族,1952年8月10日出生,住江西省抚州市黎川县。

原告:王胜,男,汉族,1986年8月13日出生,住江西省抚州市黎川县。

被告:江西省萍乡市中顺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立峰。

原告***、吴兴水、曾细文、尧红才、吴兴平、吴女仔、***、彭兴龙、王胜与被告萍乡市中顺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1月05日立案。原告***、吴兴水、曾细文、尧红才、吴兴平、吴女仔、***、彭兴龙、王胜于2021年0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因诉讼主体尚未明确为由暂时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兴水、曾细文、尧红才、吴兴平、吴女仔、***、彭兴龙、王胜撤诉。

案件受理费1429元,减半收取为714.5元,由原告***、吴兴水、曾细文、尧红才、吴兴平、吴女仔、***、彭兴龙、王胜负担。

审判员  张朝夕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周 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