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3民再39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四川蓉科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火车南站西路25号7-1幢1层10号。
法定代表人:席宗毅。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四川兴恒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四川兴恒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南充市鼎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舞凤镇鹞石子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鑫中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2016)川1302民初67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9年4月18日裁定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零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2016)川1302民初675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重审。
再审申请人四川蓉科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811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任勇旗
审判员何骏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