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藏0102财保261号
申请人:山东宗信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山海路**清大华创科技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MA3DDGQL62。
法定代表人:霍益民,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秋梅,西藏子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裕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阳大道二段******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60714095X。
法定代表人:刘裕,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宗信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裕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那曲分行开设的户名为:四川裕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那曲地区X604线(索值口)至巴青本塔乡公路工程一标段项目经理部,账号为×××上的存款1356810.76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山东宗信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所投金额为1356810.76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宗信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为了防止被申请人四川裕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隐藏、转移其财产造成生效裁判文书难以执行为由申请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裕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那曲分行开设的户名为:四川裕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那曲地区X604线(索值口)至巴青本塔乡公路工程一标段项目经理部,账号为×××上的存款1356810.76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宗信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次仁卓玛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旦增罗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