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那曲市色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藏0602民初728号
原告:***,男,1969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湘市。
被告:***,男,1965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
被告:四川裕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阳大道二段26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60714095X。
原告***与被告***、四川裕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5,432.73元,减半收取计7,716.3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普布次仁
审 判 员 德庆卓嘎
审 判 员 仁青拉姆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南嘎旺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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