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681财保366号
申请人:广汉广交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10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10807249722。
法定代表人:欧阳义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世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阳大道二段261号-1层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60714095X。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广汉广交道路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86451.17元的资产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向本院提交了明确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就此次申请向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投保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单,表示如果申请人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愿意在价值386451.17元限额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汉广交道路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386451.17元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2452元,由申请人广汉广交道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周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