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智天远科技有限公司

四川智天远科技有限公司与四川国昶天成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113民初1442号
原告:四川智天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南一段**。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奎,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国昶天成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吉泰五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四川智天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国昶天成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2020年7月28日,原告四川智天远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智天远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正当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智天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57元、保全费3077元,由原告四川智天远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龙小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