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107民初7298号之一
原告:四川智天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南一段2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奎,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银事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三街69号1栋24层2417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四川智天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银事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立案后,原告四川智天远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智天远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智天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99元,诉讼保全费4919元,合计11218元,由原告四川智天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阎素强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