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智天远科技有限公司

四川智天远科技有限公司与成都追速科技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锦江民初字第7575号
原告四川智天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xx,实际经营地:成都市xx。
法定代表人***,四川智天远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追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xx。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9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xx。
原告四川智天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追速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四川智天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智天远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智天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83元,由原告四川智天远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郑小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