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7民初10975号之二
原告:四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南一段22号。
法定代表人:杨安吉,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奎,系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工大大数据集团四川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府城大道西段399号8栋12层1号。
法定代表人:孙彪。
原告四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哈工大大数据集团四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四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起诉,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四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74元,由原告四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 阳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付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