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凯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吉和科庆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9民初12300号
原告:重庆***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天生街道人民村153号(4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55407698XY。
法定代表人:何晓瑜,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罗贵川,重庆索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重庆吉和科庆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伏牛大道1909号3-18号、3-19号室内库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MA5UQC9Q81.
法定代表人:喻兰,财务总监。
委托代理人:刘国庆,公司总经理,特别授权。
第三人:四川凯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593号8栋3单元22层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62362701H。
法定代表人:杨小红。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吉和科庆商贸有限公司、第三人四川凯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重庆***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重庆***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肖 俊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田 漫
书 记 员  蔡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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