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五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丰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四川五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晋0727民初233号
申请人山西丰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五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西丰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700000元。申请人以2020年3月25日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五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70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田启荣
书记员  李耀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