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五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丰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五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晋0727民初233号之一
原告山西丰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五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山西丰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庭外达成和解,已无诉讼必要为由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丰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丰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980元,减半收取4990元,由原告山西丰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田启荣
书记员  李耀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