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川0683财保88号
申请人四川月亮河长生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因被申请人四川五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欠租赁费1546979.07元未支付,申请人四川月亮河长生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1、对被申请人四川五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的存款1546979.07元予以冻结;2、对四川五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四川天一学院的修建工程款予以冻结。申请人四川月亮河长生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自愿提供登记在刘先福名下的川F***号梅赛德斯-奔驰小型越野客车、四川月亮河长生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提供登记在徐小平名下位于绵竹市剑南镇马尾河西岸盛世华章5号楼的房屋【绵竹房权证监证字第***号,竹国用(2010)第***号】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月亮河长生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四川五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的存款1546979.07元进行冻结,冻结期限一年;
二、对四川五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四川天一学院的修建工程款进行冻结,冻结期限一年;
以上两项累计保全金额为1546979.07元。
三、对申请人四川月亮河长生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自愿提供登记在刘先福名下的川F***号梅赛德斯-奔驰小型越野客车进行查封,查封期限两年;
四、对四川月亮河长生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提供登记在徐小平名下位于绵竹市剑南镇马尾河西岸盛世华章5号楼的房屋【绵竹房权证监证字第***号,竹国用(2010)第***号】进行查封,查封期限两年。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四川月亮河长生机械设备租凭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梁世凤
书记员 侯开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