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晋07民辖终10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五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菊乐路*号*栋*层*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祁县航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祁县友谊西路南谷丰段。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四川五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祁县人民法院(2018)晋0727民初488号之三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四川五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理由是:本案涉及该与祁县航通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该的主要经营地在成都市青羊区,一直在四川青羊区开展经营业务,该认为祁县法院不享有管辖权,故本案应移送至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四川五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祁县航通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签订的《水泥购销合同》中第九条约定,凡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一切争议、纠纷,双方可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向祁县人民法院起诉。故祁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驳回四川五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四川五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