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赣0302民初2797号之三
申请人:萍乡市鑫宇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白源街道办事处长溪管理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596525552Q。
法定代表人:李建萍,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江西建工第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建设路4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6779630525。
法定代表人:徐恰皮,公司总经理。
萍乡市鑫宇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江西建工第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萍乡市鑫宇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续冻,请求继续冻结、查封被申请人江西建工第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3,000,000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分公司购买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建工第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3,00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常赣斌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颜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