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赣0302民初2797号之四
解除申请人:萍乡市鑫宇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白源街道办事处长溪管理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596525552Q。
法定代表人:李建萍,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江西建工第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建设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6779630525。
法定代表人:徐恰皮,公司总经理。
萍乡市鑫宇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江西建工第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3日作出(2018)赣0302民初2797号民事裁定之二,查封萍乡市鑫宇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名下车辆六台(牌照分别为赣J×××××、赣J×××××、赣J×××××、赣J×××××、赣J×××××、赣J×××××),申请人萍乡市鑫宇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作出的(2018)赣0302民初2797号民事判决已生效,申请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申请人要求解除该案对其采取的诉讼保全措施,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萍乡市鑫宇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名下六台车辆(牌照分别为赣J×××××、赣J×××××、赣J×××××、赣J×××××、赣J×××××、赣J×××××)的查封。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常赣斌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 颜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