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鑫宇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江西建工第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赣0302民初2797号之二
解除申请人:萍乡市鑫宇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白源街道办事处长溪管理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596525552Q。
法定代表人:李建萍,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江西建工第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建设路4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6779630525。
法定代表人:徐恰皮,公司总经理。
萍乡市鑫宇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江西建工第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2日作出(2018)赣0302民初2797号民事裁定之一,查封、冻结申请人萍乡市鑫宇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56,605.35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萍乡市鑫宇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并以该公司所有的车辆设备提供反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本案中申请人提供了相应价值的车辆进行担保,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故对其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萍乡市鑫宇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名下车辆六台(牌照分别为赣J×××××、赣J×××××、赣J×××××、赣J×××××、赣J×××××、赣J×××××)。
二、解除对萍乡市鑫宇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56,605.35元或其他相应价值财产的冻结、查封。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常赣斌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颜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