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鑫宇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萍乡市鑫宇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302执1670号
申请执行人:萍乡市鑫宇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白源街道办事处长溪管理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596525552Q。
法定代表人:李欣,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恳,江西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钟鹏,江西鸿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萍乡市鑫宇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并正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赣0302执167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之后两年内,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杨启根
审 判 员  尹天兰
审 判 员  潘 涛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江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