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伟恒建筑有限公司

江西伟恒建筑有限公司、江西万相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313执197号

申请执行人:***恒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城郊管委会长兴南路15号。

法定代表人:杨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林铠,江西尚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西万相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产业园A区3-518号。

法定代表人:欧阳德意,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恒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万相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9年12月9日作出的(2019)赣0313民初106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强制执行,并向被执行人江西万相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江西万相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申请执行人***恒建筑有限公司工程款1450000元、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15715元的义务,另本案申请执行费17057元由被执行人承担。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到萍乡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湘东区不动产登记中心、萍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湘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萍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并到被执行人所在地进行现场调查等方式,查明:

1.被执行人江西万相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有坐落于萍乡市湘东区,不动产权证号为湘国用(2012)第80××号、湘国用(2015)第81××号土地及萍房权证湘字第××号、萍房权证湘字第××号、萍房权证湘字第××号、萍房权证湘字第××号、萍房权证湘字第××号、萍房权证湘字第××号、萍房权证湘字第××号房产,本院已经在财产保全阶段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9年10月14日起至2022年10月13日止,上述保全措施进入执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措施,因上述房产本院系轮候查封,暂不宜处置;

2.被执行人江西万相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无足额银行存款,无公积金登记信息,无股权登记信息。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江西万相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并作出纳失信执行决定。本案被执行人江西万相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恒建筑有限公司工程款1450000元、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15715元,截至2020年6月19日,已经执行到位80000元,缴纳执行费0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相关财产线索,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林建华

审判员  江雪珍

审判员  张海艳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小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