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313民初1061号
申请人:***恒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城郊管委会长兴南路15号。
法定代表人:杨洁,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江西万相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产业园A区3-518号。
法定代表人:欧阳德意,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恒建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万相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立案受理后,申请人***恒建筑有限公司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万相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180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其他等额财产,并提供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恒建筑有限公司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西万相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万相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180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戴希亮
人民陪审员 骆会香
人民陪审员 肖雪华
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文雨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