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伟恒建筑有限公司

***与江西伟恒建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赣0323民初1045号
原告:***,男,1973年5月27日生,汉族,江西省抚州市人,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绍祥,芦溪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江西伟恒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萍乡市安源区凤凰街中山路居委会14栋6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069741392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维,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萍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10月17日生,汉族,江西省上栗县人,住江西省上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博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5月14日生,汉族,江西省丰城市人,住江西省丰城市。
原告***与被告江西伟恒建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6日立案后。现原告***以双方已达成调解,且该案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843元,减半收取计92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