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粤0306民初15556号
原告深圳市东佳信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华美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46607773M。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灜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灜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万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河源市新市区大同路北40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020651679284。
法定代表人邹志刚。
原告深圳市东佳信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万德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因被告拖欠货款,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1493157.54元(变更后);2、被告按照每日0.05%的标准向原告支付上述1693157.54元货款自2017年8月1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期间的违约金;4、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尚欠原告货款属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广东万德建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东佳信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货款1493157.54元及逾期违约金(以1493157.54元为本金从2017年8月13日起按每天万分之五标准计至债务清偿之日止)。
本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56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陈惠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