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804民初424号
原告:***,男。
被告:***,女。
被告:***,男。
被告:湖南远控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长沙高新开发区麓松路459号东方红小区延农综合楼10楼1001。
法定代表人:赖玉萍。
被告:荆门市第一人民医院,住所地荆门市象山大道67号。
法定代表人:段睿。
原告***与被告***、***、湖南远控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荆门市第一人民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8日立案。原告***以与被告已协商解决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21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邹艳丽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邹亚彬
书记员刘兰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