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禹泉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黑龙江省禹泉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204民初579号
原告:***,男,1982年6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辉,齐齐哈尔市铁锋区扎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黑龙江省禹泉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105881465019,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进乡街副73-1号1门。
法定代表人:王德全,该公司经理。
被告:黑龙江乾达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106860307210,现住址不详。
法定代表人:李占江,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8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黑龙江省禹泉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禹泉水利工程公司)、黑龙江乾达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乾达基建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乾达基建公司的准确送达地址,致使案件无法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47.00元,本院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肖毅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