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0204民初1305号
原告:***,男,汉族,1973年1月7日出生,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克东县。
被告:黑龙江省禹泉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进乡街副73-1号1门。
被告:黑龙江乾达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健康路60号1层1号。
被告:**,198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黑龙江省禹泉水利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乾达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自收到诉讼费缴费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拒不缴纳案件受理费,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丽凤
二〇一九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胡靖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