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禹泉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冀州区龙江水利机械厂与黑龙江省禹泉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1181民初319号
原告:冀州区龙江水利机械厂。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码头李镇崔家寨村。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双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省禹泉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进乡街****号1门。
法定代表人:***。
原告冀州区龙江水利机械厂与被告黑龙江省禹泉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请求,系原告权利的处分,其意思真实,亦未违背法律规定,故原告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冀州区龙江水利机械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786元,保全费800元,共计1586元均由冀州区龙江水利机械厂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