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兵0201执8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新疆库尔勒市泰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8018894917254。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新疆庆回归化肥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铁门关市库西工业园区纬二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6068802480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新疆库尔勒市泰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庆回归化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兵0201民初2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3年2月13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等材料,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三日内缴纳案款201396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本院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措施。
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新疆庆回归化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动产信息、设备、车辆登记信息、公积金交纳信息、证券交易、保险信息等进行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新疆庆回归化肥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有车辆,本院已轮后查封但未实际控制。有不动产,本院已轮后查封。有设备,本院轮后查封。无公积金,无证券交易等财产信息,本院经走访调查,该公司将厂房设备租赁给第三方,租金有该厂房设备抵押权人在另案中提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被执行人新疆庆回归化肥有限公司尚有201396元未履行。本院于2023年3月22日与申请人进行终本约谈,申请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睿
审判员 王 栓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