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2828执75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新疆库尔勒市泰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巴音东路泰隆大厦2**1903楼,组织机构代码:22949172-5。
被执行人:**南方文化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县特吾里克镇石材大道以东,组织机构代码:32889918-7。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新疆库尔勒市泰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南方文化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巴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28民终1412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标的为400,000.00元,执行到位金额100,000.0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200,000元,剩余未执行到位金额100,000.00元。2022年12月15日,因申请执行人新疆库尔勒市泰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书面申请书撤回(2022)新2828执753号案件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28民终141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二)申请执行人新疆库尔勒市泰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对被执行人**南方文化地产有限公司享有100,000.00元债权,如被执行人**南方文化地产有限公司在申请执行人新疆库尔勒市泰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执行后仍未履行的,申请执行人新疆库尔勒市泰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在诉讼时效期间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 阳
审判员 乌托拉生
审判员 付 晶 晶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戴 凡 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