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602执保57号
申请人:湖南宏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东茅岭办事处年丰巷社区工程公司南院****。
被申请人:***城置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岳阳市南湖新区学院路**南湖御龙湾**/div>
法定代表人:叶国伟,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湖南宏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宏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城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次财产保全提供了担保(保单号:PZPP2143010528000000××××)。
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南宏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城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南宏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彭莎莎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