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602执467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郴州市安仁县人,住岳阳市岳阳楼区。
被执行人:湖南宏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东茅岭办事处年丰巷社区工程公司南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186250007C。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宏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作出的(2021)湘0602民初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湖南宏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2021年11月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湖南宏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10月21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10月22日、10月26日、11年11日、11月26日先后4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证券、理财产品等;2021年10月25日向岳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档案馆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未发现被执行人信息;同日向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住房公积金,未发现被执行人的信息;同日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公司查询了被执行人保险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信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湖南宏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岳阳差及人工调差补偿款106190元,但暂无法提取,属于处置不能。
于2021年11月25日对被执行人湖南宏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11月25日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本院于2021年11月25日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11月26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06190.5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106190.5元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发现的财产,客观上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石保
审判员 付 锋
审判员 吴 鹏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 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