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6民终324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宏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东茅岭办事处年丰巷社区工程公司南院6栋704室。
法定代表人:李作勋,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榆,湖南理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馨怡,湖南理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岳阳雄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南湖新区学院路998号南湖御龙湾S1栋。
法定代表人:寿华新,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祖林,湖南用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湖南宏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阳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岳阳雄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雄城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21)湘0602民初9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宏阳公司与雄城公司签订《主体工程(二期)外零星工程施工补充协议》,该工程经验收合格,但双方就工程造价进行多次协商一直未进行最终结算。经查明,双方签订的合同没有约定固定价或包干价,约定的工程量计价方式为按照湖南省消耗定额计价下浮6%。一审法院在无固定价及未最终结算的情形下,向宏阳公司释明应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但宏阳公司不同意鉴定,一审法院遂作出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本案在双方无法达到最终结算,且双方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如不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则无法确定应付工程款数额,亦无法确定雄城公司是否还存在欠付工程款,不能最终解决本案纠纷。现宏阳公司在上诉状中明确提出需要鉴定,故为了妥善处理双方纠纷,应将本案发回重审。
一审法院在对宏阳公司进行充分释明后,宏阳公司在一审期间未申请鉴定,导致纠纷无法通过诉讼方式予以解决,责任在于宏阳公司,一审法院的诉讼程序及对本案的处理、法律适用均没有错误,本案一审不属于错案。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21)湘0602民初98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0800元,退还湖南宏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蒋 立 春
审 判 员 胡 伏 军
审 判 员 胡 哲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许进书记员潘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