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宏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益阳新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宏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903执2360号
申请执行人:益阳新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益阳市赫山区沧水铺镇水井坳村。
法定代表人:杨文章。
委托代理人:丰晓茜,湖南木枫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湖南宏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东茅岭办事处年丰巷社区工程公司南院6栋704室。
法定代表人:李作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益阳新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宏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于2021年10月29日达成了长期履行和解协议。本院认为,执行案件的双方当事人达成了长期履行和解协议的,依法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湘0903民初169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文 武
审 判 员  陈立文
审 判 员  龚盛林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罗龙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