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宏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宏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3民初30号

原告:湖南宏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东茅岭办事处年丰巷社区工程公司南院6栋704室。

法定代表人:李作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琬,湖南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

被告:***,男,1975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宏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宏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对其权利的处分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宏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53元,由原告湖南宏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马 磊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谭路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