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3民初30号
原告:湖南宏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东茅岭办事处年丰巷社区工程公司南院6栋704室。
法定代表人:李作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琬,湖南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
被告:***,男,1975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宏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宏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对其权利的处分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宏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53元,由原告湖南宏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马 磊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谭路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