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莹鑫实业有限公司

襄阳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襄阳莹鑫实业有限公司、谷城县国鑫硅业有限公司、中鑫同洲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担保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606执1845号
申请执行人:襄阳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
法定代表人:吴珍,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襄阳莹鑫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谷城县国鑫硅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谷城县盛康镇。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中鑫同洲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3年10月24日出生,住襄阳市樊城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62年11月5日出生,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9年9月20日出生,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4年3月15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5年1月29日出生,住襄阳市樊城区。
本院执行的襄阳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襄阳莹鑫实业有限公司、谷城县国鑫硅业有限公司、中鑫同洲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襄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襄仲裁字第041号裁决书,裁定主文为被执行人襄阳莹鑫实业有限公司、谷城县国鑫硅业有限公司、中鑫同洲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应偿还申请执行人襄阳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5007558.92元及利息、律师费等。2020年5月20日,本院向襄阳莹鑫实业有限公司、谷城县国鑫硅业有限公司、中鑫同洲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表、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2020年9月23日将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同时,经法院司法网络查询后,暂未发现襄阳莹鑫实业有限公司、谷城县国鑫硅业有限公司、中鑫同洲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襄阳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相应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周光辉
执行员  袁本华
执行员  聂焱鑫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 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