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06执他386号
申请执行人:襄阳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小企业担保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春园路**民发盛特区****。
法定代表人:吴珍,中小企业担保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襄阳莹鑫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莹鑫实业公司)。住。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汉江北路黄家居委会****/div>
法定代表人:赵克贵,莹鑫实业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谷城县国鑫硅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鑫硅业公司)。住所。住所地:谷城县盛康镇硅业工业园(盛康镇王家井村**)div>
法定代表人:赵克贵,国鑫硅业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中鑫同洲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鑫同洲公司)。住所。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春园西路特**螺霸工业园div>
法定代表人:王建工,中鑫同洲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赵克贵,男,汉族,1963年10月24日出生,住襄阳市樊城区。
被执行人:张道芳,女,汉族,1962年11月5日出生,住襄阳市樊城区。
被执行人:赵鑫,男,汉族,1989年9月20日出生,住襄阳市樊城区。
被执行人:王建工,男,汉族,1964年3月15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执行人:王安海,男,汉族,1965年1月29日出生,住襄阳市樊城区。
申请执行人中小企业担保公司与被执行人莹鑫实业公司、国鑫硅业公司、中鑫同洲公司、赵克贵、张道芳、赵鑫、王建工、王安海担保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襄阳仲裁委员会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襄仲裁字第041号裁决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小企业担保公司于2019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财产和居住地在樊城区,为了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襄阳仲裁委员会〔2018〕襄仲调字第041号裁决一案指定由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院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该院在收到本裁定书后送达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会光
审判员 李 化
审判员 童 斌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存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