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莹鑫实业有限公司

襄阳莹鑫实业有限公司、襄阳市襄城区泥咀粮食购销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鄂0602执71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襄阳莹鑫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襄阳市襄城区泥咀粮食购销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
法定代表人:**强,系单位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襄阳莹鑫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襄阳市襄城区泥咀粮食购销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0602民初242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襄阳市襄城区泥咀粮食购销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襄阳莹鑫实业有限公司各项款计人民币1000000元及利息,依法承担本案执行费。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分别于2019年4月10日、2019年5月7日、2019年7月29日经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襄阳市襄城区泥咀粮食购销公司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系全民所有制企业,名下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均已在其他案件中被查封。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襄阳市襄城区泥咀粮食购销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襄阳市襄城区泥咀粮食购销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鄂0602民初242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韩冬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