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同远空间装饰有限公司

某某、芜湖同远空间装饰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221执17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县。 被执行人:芜湖同远空间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芜湖机械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155328535XW。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芜湖同远空间装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芜湖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26日作出的(2019)皖0221民初7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24506元,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 1、本院通过全国执行查控网查询被执行人芜湖同远空间装饰有限公司的证券、保险、银行、支付宝、财付通账户,未发现可供执行余额。本院1月22日对其名下安徽省农信社账户进行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后期若需要续冻,请于到期日前一个月书面申请; 2、根据湾沚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反馈,其名下无房产; 3、本院线下前往公司经营地点,未发现实际办公地点,根据周边经营户表示已经有一两年未经营; 4、本院已将公司法人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5、本院联系公司法人,其表示与申请人协商达成和解,经核实未和解。 经查,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财产线索。至此,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2021)皖0221执17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了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李 颖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缪 鹏 书 记 员 陈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