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琦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漳州市芗江市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闽0602执55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平和县长乐乡南庭村水井仔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2058448748U。
法定代表人:赖小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志山,福建协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福建协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漳州市芗江市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新华北路万景商务中心A5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25616616500。
法定代表人:黄陈斌,总经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同被执行人漳州市芗江市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经协商达成和解并同意上述被执行人长期履行。申请执行人以双方经协商并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3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闽0602执55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雨平
审判员  沈志清
审判员  姚建平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晓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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