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江河机电钢构工程有限公司

长沙远翼物流有限公司与湖南江河机电钢构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103民初5163号
原告:长沙远翼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县安沙镇安沙物流大道B区07栋14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南江河机电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暮云工业区东环路。
法定代表人:*武亭。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远翼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江河机电钢构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远翼物流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也未办理缓交、减免诉讼费的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章富琼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龙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