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3民撤6号
原告:博罗县罗阳镇城市绿洲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博罗县罗阳镇商业东街城市绿洲小区。
负责人:翟奕文,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浩响,广东海际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汉族,1961年7月14日出生,住深圳市罗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华,广东凯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惠州市康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罗县罗阳镇东山森林公园北广场两侧北广场东楼五、六层。
法定代表人:邹茂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永南,广东法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博罗县罗阳镇城市绿洲业主委员会因***与惠州市康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9)粤13民终4009号生效判决,向本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案。原告在本院依法向其送达《广东法院诉讼费用交费通知书》后,向本院提交《免交案件受理费申请书》申请免交本案案件受理费。本院经审查认为其不符合免交案件受理费的情形,依法向其送达《不准予免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告知其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凭本院发出的《广东法院诉讼费用交费通知书》交纳费用。逾期未交,按自动撤诉处理。原告自收到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交费,依法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博罗县罗阳镇城市绿洲业主委员会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李文贞
审 判 员 龚 敏
审 判 员 胡毅妹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刘丽珠
书 记 员 黄东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