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明县润东电器安装有限公司

青岛东旭晟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东明县润东电器安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明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鲁1728民初550号之一
原告青岛东旭晟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东明县润东电器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原告青岛东旭晟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东旭晟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574元,减半收取计928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青岛东旭晟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崔付权
书记员  董亚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