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明县润东电器安装有限公司

东明县润东电器安装有限公司、东明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728执353号
申请执行人:东明县润东电器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明县五四路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8569024250H。
法定代表人:刘银喜,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东明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东明县曙光路东段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80044973766。
法定代表人:张运彩,职务:主任。
申请执行人东明县润东电器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明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生效的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1728民初35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304.715万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因履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1728民初35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二、如被执行人未按此协议履行,则恢复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李铁山
审判员  曹金奎
审判员  崔宏平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罗 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