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皖0602执16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中英环保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徽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安徽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淮北晶源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
法定代表人:吴金城,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江苏中英环保制造有限公司与淮北晶源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淮北晶源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土地使用权,申请执行人拒绝缴纳评估费,对查封的土地使用权不能进行变现处置。本院依职权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静
附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