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海洋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海洋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282执1917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海洋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1号4栋904户。
法定代表人:季林,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7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即墨区。
申请执行人青岛海洋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鲁0282民初3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8年6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标的是:233669.91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并采取了网络查控、传统查控、限制消费令、列入失信名单、查封车辆等执行措施。本案已受偿0元,尚未执行233669.91元,由于已穷尽现有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18年11月23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会商约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六条等有关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曹瑞亮
审判员  刁振华
审判员  黄 凯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邢鹏飞